《贵州省共享中药房建设与质量安全管理指南》发表时间:2022-05-11 15:56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 制药有限公司、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贵州同科数医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鹤、孙波、肖政华、孙宜春、覃方勇、陈小平、鄢云、吴琳、罗君、周训蓉、 杨亮、岑锐、陶英、陈德体、牛明、庞媛媛、杨金兴、封永红、唐朝平、王大敏。 本文件给出了共享中药房的硬件和人员要求、共享数据管理、质量控制管理、处方接收录入管理、处方审核管理、饮片调剂复核管理、饮片煎煮管理、分装过程管理、物流配送管理、售后服务管理、废弃物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共享中药房建设与质量安全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板和钢带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4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 GB 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0219 中药煎药机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JB/T 20116 中药汤剂包装机 YBB 00132002 药用复合膜袋通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共享中药房 share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harmacy 以中药房信息管理系统为载体,实现医疗机构、共享中药房、患者三方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通过共享中药房煎药中心在后端进行处方接收、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与复核、饮片浸泡、饮片煎煮分装、配送的全程智能化服务平台。 处方接收 prescription receiving 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完整的处方信息数据传输至共享中药房的过程。 处方流转 prescription circulation 处方信息通过共享中药房的唯一条码识别系统,进行全流程处方信息的传递。 武火 strong fire 大火,煎药的火力较强。 文火 slow fire 小火,煎药的火力较弱,保持汤剂微沸。 4.1.2.1 应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功能区,并有明显的分区标识。 4.1.2.2 生产加工区域为一般生产区。 4.1.2.3 调剂区、煎煮区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 ![]() 4.1.5.1 应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设施与设备的要求,以及煎药室管理的要求。 4.1.5.2 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 4.1.5.3 煎药场所应设有紫外消毒设施。 4.1.8.1 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0303的要求。 4.1.8.2 消防安全应符合GA 703的要求。 4.1.8.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 15630的要求。 4.2.1.1 调剂用计量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应按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器具不得使用。 4.2.1.2 煎煮设施设备除应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要求,还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 4.2.1.3 根据煎药业务规模和操作要求,配备必要的煎药设备。 4.2.1.4 外用药煎药和包装设备应专用。 4.2.1.5 直接与药物接触的煎药容器具应选用耐腐蚀、不易与药汁起反应、不释放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使用铝、铁和普通塑料制品。 4.2.2.1 各环节应配备视频监控,能够实现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回放、控制和管理功能。 4.2.2.2 调剂与复核、浸泡、煎煮、包装等关键操作区域采用高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保留时长30天。 4.3.1.1 应审核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以及中药饮片供应商资质。 4.3.1.2 使用中药饮片应有合格检验报告,应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4.3.1.3 应符合《贵州省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2003年版)及(2019年版)的要求。 4.3.1.4 使用符合贵州省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需到贵州省药监备案后才可以使用。 4.4.3.1 从事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主管药师或执业中药师等中级及以上职称资质。 4.4.3.2 质量管理的人员应有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资质。 4.4.3.3 复核人员应具备初级中药师及以上职称资质。 4.4.3.4 调剂人员应有中药学大专以上学历资质或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4.4.1 员工个人卫生及健康检查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人员卫生的要求。 4.4.4.2 从事中药调配、核对与煎药的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度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 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4.4.4.3 煎药操作人员在岗时要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饰品。 共享中药房信息系统应参照GB/T 22239-2019二级(或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含处方接收、处方审核、处方调剂、煎煮、物流、售后服务、废弃物管理等要求。 a) 药品质量查询; b) 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c) 药品的质量投诉、客户满意度的要求; d)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及考核; e) 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审查; f) 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g) 对不合格品的确认及处理过程的实施监督; h) 组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i) 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执行; j) 质量管理体系自检、风险管理及风险评估; k) 质量否决的要求; l) 质量现场抽查监督的要求; m) 中药饮片验收、养护、清斗、装斗、处方接收、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与复核、煎煮、配送、售后服务、废弃物管理的要求; n) 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要求; o) 设施设备验收、保管、维护、验证、校验的要求; p) 记录和凭证的要求; q) 全流程溯源的要求; r) 其它应当要求的内容。 10.3.3.1 每张代煎处方一般煎煮一次,煎煮时间应当根据处方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 10.3.3.2 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 10.3.3.3 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 10.3.3.4 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 40-60分钟。 10.3.3.5 毒性饮片的煎煮应当按医嘱执行。 13.1.1 应设置咨询服务部门24小时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 13.1.2 对反馈意见应及时记录、汇总、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客户满意程度。 13.1.3 若为不良反应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患者停药,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报告,等待医疗机构处理通知,并全程跟踪记录至处理完毕。 14.2 废药渣委托有资质的固废或危废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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