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中医药行业政策动态发表时间:2026-03-20 10:19 大家好,这里是每月中医药政策导览,主要整理和分享近月来行业内值得关注的政策信息。本栏目由杭州唐古信息推出。 国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02.05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 2026.02.05 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快医疗保障领域场景培育和开放 支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通知 2026.02.05 关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部分名称变更的通知 ![]() ![]() 地方 上海市 2026.02.25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6年上海市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龙华医院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推动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 建设中医药社区主阵地。以中医药特色巡诊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为示范引领,带动更多的站点和村卫生室建设中医阁,满足居民家门口中医优质服务需求。大力推进社区中医特色专病专科能力建设,逐步实现社区与上级医院在常见病和多发病方面的同质化诊疗。根据国家中医药局部署,指导各区积极开展新一周期的全国基层中医药示范市(县)创建。探索中西医协同旗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提升重点领域中医药服务能级。推进国家中医康复中心和老年中医药健康中心建设,加强中医医院治未病科、老年病科、儿科、康复科等重点科室建设。推进妇幼中医药健康服务提升行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进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全面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促进妇幼中医药融合发展。加强中医儿科和神志病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儿科和精神卫生服务中的特色优势。 持续推进中药药事服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完善本市中药饮片溯源管理,提升中药安心达平台的功能和扩大应用。会同药监部门加强中药代煎行业规范和饮片临床药事服务的管理。 推进中医药传承。建设海派中医药学术传承服务平台,推动海派中医优质资源数字化整合和挖掘利用。加强妇幼领域中医药专家、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老药工等国家级传承工作室建设。滚动支持市级名中医工作室基层工作站建设,推进优质中医资源下沉基层。深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推荐新一批基地,推动传统炮制技艺的传承与应用。探索建设中医药传承融合创新基地,发挥中医药多元价值。 浙江省 2026.02.27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公布浙江省道地药材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本次公布了百合、莪术、干姜、钩藤、谷精草、骨碎补、桔梗、菊米、莲子、木瓜、木槿花、片姜黄、桑白皮、桑椹、桑叶、桑枝、生姜、石菖蒲、食凉茶、太子参、乌梅、五加皮、小香勾、枳实、紫苏梗、紫苏子、灰树花、灵芝孢子粉、蕲蛇、乌梢蛇、蜈蚣(以上均为标准收载药材名)的道地药材名称、基原、道地产区。 广东省 2026.02.13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申请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步向省药监局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 (一)公共卫生事件、灾情、应急等方面需求; (二)已有上市药品无法满足的用药需求,如儿童用药、罕见病等; (三)中医优势病种、优势专科; (四)列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 (五)粤港澳大湾区医疗与科研合作重大项目。 第三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 (二)纳入国家经典名方目录的; (三)已获得注册文号或备案号的医疗机构制剂改变剂型或者规格,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 (四)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化学制剂。 第三十九条 制剂的临床试验,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受试例数(试验组)不得少于60例。多个适应症或者主治病证的,每一适应症或主治病证的病例数不少于60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再注册: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四)符合备案管理的传统中药制剂;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四川省 2026.02.28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通知 强化监管职责。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品种、风险等情况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延伸检查供应商、受托检验机构等,聚焦原料采购等关键环节。开展中药及原料等抽检,分析结果、研判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强化省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跨省延伸检查商请当地部门协助开展。发现存在上下游关联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地,必要时联动同级相关部门开展协作。 中药材GAP应用范围。中药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原则上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要求。中药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基地尚未通过中药材GAP延伸检查的,也应当严格按照中药材GAP要求进行管理。 特殊中药材管理。野生动植物及古生物化石类中药材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严禁采购、使用非法采集或走私的品种。企业不得使用非法渠道购进的药材,发现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异地及共用车间管理。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前处理、提取车间,也可以与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后共用前处理、提取车间。受托生产中成药的药品生产企业除外。涉及上述情况已开展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在26年3月1日起严格执行《规定》要求。 委托生产管理。中成药委托生产前,持有人须确保产品已完成恢复生产验证(未开展商业化规模生产的再注册品种)。国家短缺药品、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停产前以委托生产形式进行生产的药品,持有人可以通过委托生产形式恢复生产。除上述情况外,不得通过委托生产形式恢复生产。 山西省 2026.02.28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山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追溯标准规范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并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及医保信息系统。配置和采购、使用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软件融合、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在药品入库时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记录入库追溯信息,根据实际业务严格按照《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退货给上游企业时需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药品门诊出库及住院患者院内使用时,对特殊管理药品及医保结算药品,按照相关规定,应及时上传相关患者信息,确保药品相关信息追溯到人。 各医疗机构按照药品追溯标准要求、医保数据采集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医保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上游供货企业,完整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以上,便是本次的分享,欢迎大家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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